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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严惩!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4-23

交通事故

来源:C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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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拨打110报警,如果事故中有人员受伤,还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但总有一些人心怀侥幸,发生事故后逃之夭夭,企图逃避法律责任,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8年10月25日05时42分,高某驾驶“远扬”牌电动三轮车,沿老32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沭阳县章集佳永加油站东侧进出口处路段,将同方向行驶屠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撞倒,致车辆损坏,人力三轮车驾驶人屠某受伤,后屠某(女,80岁)经沭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驾驶肇事车辆电动三轮车逃逸,于2018年11月5日被沭阳交警大队查获。

事故发生后,民警迅速开展案件侦破工作,由于现场无目击证人、无现场碎片,事故侦破难度极大,民警查阅大量监控视频资料最终“顺藤摸瓜”将肇事者高某及肇事车辆查获。

然而在大量证据面前,高某竟死活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百般抵耐、强词夺理,即使是在相关证据面前仍然矢口否认,这在案件侦办中实属罕见,最终民警在固定证据前提下,依法对高某予以刑事拘留,实现了“零口供”办理。

10月20日,熊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省道S325线31KM+100M处时,与一车辆相撞,致熊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后经宿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驾车逃逸。案件发生后,宿豫交警迅速成立专案组,集中精干力量连夜开展破案攻坚,通过调阅监控,初步确定肇事车辆为一辆装载车后拉着一辆手扶拖拉机,两车均无号牌,无法确定嫌疑人信息。

专案民警历经6昼夜的耐心细致排查梳理,最终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于10月26日晚,在沭阳县陇集镇将李某某抓获,并依法暂扣肇事车辆,目前,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宿豫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8年10月21日17时19分许,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宿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史集医院门前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导致造成周某及两名乘车人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离开现场。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老人及乘车人倒地后回头看了一下,便驾车离开现场。办案民警根据现场遗留碎片及调阅沿途监控资料,最终确认嫌疑车辆并将逃逸者史某抓获。10月25日警方依法对史某予以罚款2000元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醒: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智能监控覆盖范围越来越大,逃逸者要想逃避法律制裁可能性近乎为零,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等待你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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