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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笑般举枪对准好友脑袋将其打死,过失致死还是故意杀人?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4-17

刑事犯罪

来源:C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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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起一把“玩具枪”跟好友开玩笑,一枪过后好友却倒在了血泊里,这是怎样的错愕,这像电视剧情节的一幕真实发生在湖南省邵阳市。

2016年11月6日,朱海龙和邵阳市湖南宝骏国际物流城的同事胡某(男,殁年26岁)一起吸食毒品,7日20时许,朱海龙与胡某一起在公司吃晚饭,朱海龙喝了酒。胡某饭后到同事曾某某的宿舍和曾某某坐在茶几边喝茶。

其间,朱海龙持一支装有子弹并已上膛的仿64式手枪来到曾某某的宿舍,持枪近距离指着正在低头玩手机的胡某的头部,问胡某该枪能否正常击发,随后朝胡某左后头顶部开了一枪,致胡某重度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

之后,朱海龙将手枪放到胡某手上,制造胡某本人造成枪击身亡的假象,携妻儿逃离现场。

有证人提到,曾听朱海龙说涉案枪支是死者胡某从云南带回来的。而邵阳中院一审时曾认定,2016年11月6日,胡某借朱海龙外套外出,归还衣服时将一支仿六四手枪遗忘在朱海龙的外套口袋中。7日晚8时许,朱海龙酒后发现外套中的手枪,欲将手枪归还胡某。随后,便发生了这起命案。

据证人曾某某的证言,朱海龙和胡某平常关系好,没有矛盾。案发前,胡某来他的宿舍,他坐在茶桌旁准备烧水泡茶喝,胡某坐在他对面玩手机。他低头放水烧茶的时候,突然听到朱海龙进来说“你猜这把枪打不打得响”,接着一声枪响,他抬头看时,胡某已经面部朝下趴在地上,头部在流血。

后据法医鉴定,死者胡某系被他人枪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相关物证鉴定及情况说明显示: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装填64式7.62mm手枪弹,可正常击发,为枪支,该仿64式手枪在击发前需要上膛。

案发次日,朱海龙之妻带领公安人员在邵阳新宁县一渡水镇将自愿投案的朱海龙控制。一审审理期间,朱海龙的亲属代为赔偿胡某的亲属人民币22万元,胡某的亲属对朱海龙予以谅解。

2017年11月3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海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朱海龙不服,提起上诉。朱海龙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胡某在朱海龙询问手枪能否击发时要朱海龙开枪试下,致使朱海龙误认为手枪没装子弹、不能击发。朱海龙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湖南高院二审认为,朱海龙持枪故意朝被害人胡某的头部射击,放任胡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朱海龙犯罪后逃跑,在被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审中,朱海龙及其辩护人提出,胡某在朱海龙询问手枪能否击发时要朱海龙开枪试下,致使朱海龙误认为手枪没装子弹、不能击发,朱海龙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对其从轻判处。朱海龙供称涉案手枪系胡某遗忘在朱海龙的外套里,开枪之前不知道枪已装弹上膛。

对此,法院查明,经现场勘查,该枪在击发之前已装有子弹并已上膛,根据朱海龙的供述,应系胡某将手枪装弹上膛,胡某在明知击发该枪会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的情形下让朱海龙朝胡某试射,不符合逻辑经验和常理。身处案发现场的曾某某证明,朱海龙进房后问“你猜这把枪打不打得响”,接着一声枪响,胡某在枪响之前没有作任何反应。故,朱海龙所提胡某要朱海龙开枪试下,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且有悖常理,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朱海龙供称案发前没有接触过作案用手枪,也不了解该枪的性能。湖南高院认为,朱海龙系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明知击发枪支可能会发生严重的伤亡后果。朱海龙在无法确认涉案手枪能否正常击发的情况下朝胡某头部射击,放任胡某死亡结果的发生;胡某中枪倒地后,朱海龙没有采取任何防止胡某死亡结果发生的急救措施,反而制造胡某本人开枪的假象。

湖南高院认为,综合朱海龙的心智状况和行为表现,不能认定朱海龙过失致胡某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朱海龙的刑事责任。朱海龙故意杀人,造成胡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且系累犯,应当依法惩处。鉴于朱海龙系间接故意犯罪,犯罪后自首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胡某亲属的谅解,综合朱海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对其较大幅度地从轻判处。

2018年2月7日,湖南高院二审作出改判:上诉人朱海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另此案中涉案凶器枪支为非法持有的,其来源也需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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