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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奇葩女,30万彩礼拒绝返还!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4-15

婚姻家庭

来源:C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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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男见多了,渣女你见过么?日前,杭州萧山一小伙在萧内网发布的一篇帖子,吐槽自己遇见了奇葩渣女友拒绝返还彩礼,很多网友都看呆了!

全文如下:

我和她通过相亲认识有四年多了,之前也就通过朋友的方式偶尔有联系,直到今年7月份商量试着谈一下开始恋爱。谈了一个多月准备订婚,9月份定婚,发了彩礼等各种红包一共30多万。

然后订婚开始之后基本不肯见面,我要和她见面,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聊天的话题基本上是以她看上什么,或者她喜欢什么,发各种要购买化妆品、服装等清单给我,让我给她转钱。短短40天时间转了2万出头,当然还不包括我送她的礼物和给她节日红包。

十月一日要去和她人一起旅游,也来向我要5000块钱旅游费。我向她表示经济有点紧张,能否缓缓再去,她就拿推迟婚期来给我施加压力,还说:“我向我妈要钱好了,我未来的老公没能力还能说什么”,然后还是来找我要5000元旅游费用,我不得不去找朋友借钱来给她,还说她前男友四个月时间给她花了10万+。

更扎心的是十月一日前一天,我偶然在路上发现她的车,在开车是一个男的,她在副驾驶嘻嘻哈哈的,我当时就发微信问她:你们去干嘛,她居然回答:“我的事情就没必要和你说的那么仔细了吧!”

然后十月份拿着我的钱出去“旅游”,在她所谓“旅游”的这几天里,没有看到过一张照片,每天的微信步数也没超过2千,我提出要去机场接送她也被她拒绝,还说我小姐妹会接送的。

旅游回来还是一直说要买这个买那个找我要钱,后来她说她要和妹妹一起去上海演唱会,找我要钱买门票的时候,我提出经济确实紧张,能不能用自己的工资先付一下,她说了一句“你要我自己花自己的钱吗?”甚至还提出既然满足不了就分开!

我考虑了她确实没有结婚的诚意,并且消费观念相差如此之大,同意她提出的分开,交往的这段期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共同生活,甚至连手都没碰过!她当时还不肯退还彩礼,直到我们请律师起诉法院,经过调解才退了一部分。

小伙最后提到,因为两人消费观念相差太大,最终分手。交往期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同居,可彩礼却不肯退还,直到请律师起诉法院,经过调解才退还了一部分。

那么,关于彩礼的问题,结婚不成的是否应当返还?

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在法律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一方按照农村习俗给付另一方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取彩礼一方应当予以返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具体返还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新闻发布会上所说,“我们依然呼吁广大青年和他们的家长们,要大胆破除给付彩礼的旧风俗,树立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风尚,使我们年轻一代的婚姻都建立在幸福美满的爱情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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