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轻微的不法侵害”能正当防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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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是没有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的。那遇到“轻微的不法侵害”时能正当防卫么?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中,第一条就规定: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法条都是难懂的,假如“小哥哥甲”因为和“小哥哥乙”发生争执,并因对方骂他而动手打人,属于绝对没跑的“殴打他人”行为(双方均不构成轻伤以上),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情形,应被处于5日以上10日以下,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那么问题来了,“小哥哥乙”被打后,还手打人算不算“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免责,需要三个构成条件: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所谓正当防卫,关键词在“防卫”两个字上,什么叫防卫?体现在行为上的是“逃跑”、“挣脱”、“护体”、“格挡”、“紧迫反抗”等一切急于脱身、自保或保护他人不受正在发生侵害的行为,为了制止侵害的必要的脱身性回击行为也都应该视为防卫行为。
比如说,对方在用拳头不停的打你时,你在空中胡乱抡了一拳为了达到吓唬住对方的目的后就逃跑了,这一拳如果打在了对方身上,只要没有太严重的后果,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因为你就是在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而“小哥哥乙”,虽然被人打了,但他身处开放式环境中,可以选择脱身后迅速报警,事件紧迫程度及对方的侵害程度,还不足以让“小哥哥乙”采取将对方“打到不能动手的地步”。
但“小哥哥乙”恰恰采取了“不逃跑”、“不报警”,“直面问题、坚决回击”的态度,与对方相互对打七八拳,他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已经完全彰显出了他的“主观报复动机”和“客观侵害事实”,因此,两个小哥哥的行为,属于“互殴行为”,只不过在处罚的时候,因“小哥哥乙”系被打后还击,处罚结果要比先动手的“小哥哥甲”轻。
所以,朋友们听明白了吗?不是所有的“还手”都叫“正当防卫”!每个人的行为可以出卖自己的心,即使嘴上再说自己是“正当防卫”,任何不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的“还手”都叫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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