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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晋网红“敲诈勒索罪”到底是啥?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3-17

刑事犯罪

来源:C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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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华为前员工李洪元,“敲诈勒索罪”这一刑事罪名再一次被广泛讨论,为何看似正当的维权行为,却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这让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


实际上无论事出何因,一旦满足了罪名的构成要件,皆可能构成犯罪。那么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之间的界限究竟在哪?什么样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根据刑法以及敲诈勒索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实施了威胁、要挟等“软暴力”行为,使被害人产生精神上的恐惧与畏怕;(3)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
在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往往与维权相联系,行为人认为自己是维权,对方却认为被敲诈勒索了。比如交通事故后,受害方索要赔偿;购买物品后发现质量问题维权;打架斗殴后受害人要求赔偿;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损坏后索赔;维护劳动权益索赔等等情况下,提出的金额有些虚高,对方立马炸毛,“你这是敲诈勒索”。
但对于每项要件是否成立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判断,很难一概而论。例如,在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问题上,部分法院认为被告人索要财物的数额过高,或者以要向媒体曝光为要挟,即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也有部分法院结合案情做出了相反的认定,认为赔偿数额属于当事人综合考虑的范围,即使数额过高也不宜认定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敲诈勒索罪无罪判决率相较于其他罪名较高的原因。
那什么是使被害人产生精神上的恐惧与畏怕呢?其实,就是精神施加的压力压制或减少了被害人的自由选择权,让其只能或大概率选择“乖乖给钱,息事宁人”。
“251事件”中,华为公司称李洪元在拿到N+1的补偿后,继续向公司敲诈30万。但李洪元只是又要了N+1和2N中的差额,而这差额则是对私转账的30万。
法律法规知识中确实有关于2N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李洪元的案例给人们提了个醒:对于个人而言,维权固然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这一权利并非没有限度,合理计算维权金额,维权的手段要透明、合法,绝不要以发帖、向媒体曝光、拉横幅、堵门等等私力途径维权,以免触发刑事案件,最好要保留磋商证据,避免后续麻烦,比如买个录音笔啥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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