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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是亲生,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3-06

婚姻家庭

来源:胡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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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不仅会破坏家庭,也会伤及无辜子女,而且会败坏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张先生与章女士成婚多年,在一次偶然机遇中发现小张并不是自己的孩子,张先生陷入深深沉思之中,心情低迷,一蹶不振,后无奈之下要求与张女士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章女士不同意,自认为小张的出生也给张先生带来了欢乐。后张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张某得知小张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后,其精神受到伤害,要求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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