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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的效力?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3-06

婚姻家庭

来源:胡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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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基本内容和内在要求,而夫妻间的“忠实协议”正来源于忠实义务。“忠实协议”的内容各种各样,但审判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分为两种:

  • 婚内财产约定。即约定不忠方直接给付一定财物给忠诚方。
  • 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在离婚时不忠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和高某是一对夫妻,结婚后高某发现李某经常出入洗浴中心,并和洗浴中心的妹子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在高某的紧紧逼问之下,李某终于承认了出轨的事实,并承诺撇清关系,并与高某签订《赠与协议》,在离婚时自愿将婚前购置的房产的一半份额赠与高某。不久,李某又因为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高某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得《赠与协议》中约定的财产份额。法院审理认为,该《赠与协议》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权利作出的约定,其内容并未妨碍夫妻一方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该协议的生效要件是因李某的过错造成双方离婚时,该赠与条款才生效。该协议虽名为“赠与协议”,但根据其所附生效条件,若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该房屋仍属于李某所有,最终,法院一审认定《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判决高某享有房屋一半的份额。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重视,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使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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