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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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也是涤除权。根据本条主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的所有权并未丧失,只是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法相应的处分,但转让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抵押物,可认定其取得所有权。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抵押物,在已办过户登记或经生效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有效情况下,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以善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房屋买卖中买受人支付全部份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抵押权人不能对该房产行使抵押权。根据《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39条规定:取得了房屋预售许可或者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商以在建工程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后,又同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依约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抵押权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买受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购买房屋的权利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时,受让人可以代为清偿,获得抵押物,此即涤除权。
根据《物权法》第191条和《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但《物权法》第191条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还同时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即受让方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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