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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官司能赢吗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2-19

民间借贷

来源:胡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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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民间借贷这种模式是金融借贷的一种合理补充,民间借贷在生活中实在常见,且特别容易发生,也十分容易产生纠纷。法院所接纳的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主体多元化、案件类型复杂化、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的特点。尤其是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中,熟人借贷普遍存在,发生纠纷时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交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或者款项实际交付的证据,本案主要涉及原告仅能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该官司能赢的可能性有多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法院在案件事实审查过程中,均需要查明以下问题:第一,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第二,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第三,履行期限已届满;第四,借款人尚未偿还借款。对于后两个事项的审查比较容易识别,实践中容易出现争议的主要在于借贷合意的审查和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判断。

        原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如果能够提交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发生的证据,其诉讼主张--般应予支持。但实践中考虑到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法律意识,其仅提交银行汇款单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情况下,此时应当进一步结合被告的答辩情况,对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进行分析和认定,如果被告仅仅提出抗辩而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务关系,则对原告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若被告提出来相应的证据,无需具有高度可能性,只需让法官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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