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改善物业服务,我就不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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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食住行,是我们每个人都避免不了的,相对来说城市就业机会更多,交通更便利,因此目前更多的人选择留在城市发展。在城市居住,不可避免的需要和物业打交道。
要知道,物业服务并不是无偿提供的,而是需要业主交纳一定的物业费,物业的好坏也就决定了我们交纳的物业费是否值得。遇到好的物业那自然皆大欢喜,但也存在大部分服务并不是那么周到的物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卫生脏乱差、家里进过小偷、电梯经常坏、下水道堵塞把房子淹了等等各种情况。对于此,很多业主觉得交物业费太冤,就以物业服务太差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那么,业主究竟是否能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呢?
对此,我们先要弄清楚哪些服务是物业公司应该提供的,要知道物业公司提供哪些服务首先要看物业服务合同里是如何约定的,一般来说,在业委会成立以前,是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成立后,是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具体的服务范围在合同里面都有约定。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具体情况,如卫生差、乱停车等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可以少交或不交物业费,那自然是可以按合同拒交,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以看出,物业服务不到位并不能构成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难道物业服务质量差业主就无可奈何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承担承担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
那到底有没有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总结以下情形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
(四)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五)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可以不交纳违规收费部分;
(六)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七)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
综上所述,以不交物业费来抗议物业服务差,是万万不可行的,如实在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业主应当通过正常途径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业委会反应情况,甚至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公司。选择如此之多,以不交物业费这种两败俱伤的方式来抗议,实为不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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