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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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有一个专业的名词,来形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叫加害给付,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给付行为。关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性质,有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等等学说。法条竞合说否认这两种责任竞合的可能性,其认为作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只是作为违反一般性义务的侵权责任的一种特别形态,在所谓“竞合”时,基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发生债务不履行责任。请求权竞合说认为基于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而产生了两个独立的请求权,而这两个请求权的行使,在学说内又有分歧,主要是对于两个请求权能否互相影响的分歧。其中的自由竞合说认为,两个请求权并存,互不影响。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一而行使,但如果一个请求权的行使已达到目的而消灭,另一个请求权就随之归于消灭。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基于同一加害行为而同时符合违约与侵权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只是该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不同而已。因此,某一请求权基于某项请求权基础不成立时,还不能因此就排除其他基础成立的可能性。
加害给付会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加害给付行为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加害给付行为以合同成立且有效存在为前提;其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构成违约,给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损害;最后,债务人不适当的履行行为还造成了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固有利益的损害。具有以上特征,才构成加害给付行为。 那么,在构成加害给付行为后,债权人可以通过途径得到救济呢?
我国合同法对此具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下午,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加害给付行为发生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竞合时,受损害方有权择一要求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受害人选择行使的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另一选择权也就随之灭失。若受害人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在原则上不能就人身权益遭受的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受害人选择了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时,则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合法的精神损害赔偿。此外,这二者的选择,受害者可以在一审法庭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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