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干警撕毁笔录 行为过激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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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收到了购买该案被执行人涉案房产的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经初步了解发现,该涉案房产位于渝北区某小区,其中20余户业主称其所有房屋为被执行人即该小区开发商采取“以物抵债”方式偿给其所有。但这起合同纠纷正在执行过程中,该涉案房产需查封拍卖,为了方便这20余户业主走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官便组织他们集中提交书面执行异议。不料在完成对这些业主的情况询问后,书记员做好现场执行笔录请住户们签字,当轮到陈某时,他情绪异常激动,不仅不听解释,言语嚣张地辱骂执行干警,还一把撕碎递到他手上的执行笔录并揉成一团。
不过,陈某也因他的一时冲动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针对陈某的过激行为,经报请院长审批,重庆五中院依法决定对陈某拘留15日并罚款两万元,并对其进行了口头教育。
“我当时以为你们是要来收我的房子,血压升高,一冲动就冒犯了你,我现在给你道歉,我真的认识到错了,后悔惨了!”面对法律的制裁,听了执行干警的释法,冷静下来的陈某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还手写了一份悔过书。
法官提醒,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包括两类: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文书,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执行笔录作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书写的法律文书,需慎重对待,不得随意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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