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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4-01

婚姻家庭

来源:C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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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离婚率的提高,人们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讨论变得越来越多。那么,哪些债务属于共同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全部都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吗?这个话题一度引起热烈讨论。到底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下面就通过这两起判决为你一一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一
小周与小刘原系夫妻,两人于2010年3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4月经由判决离婚。
2013年5月,小周先后两次向其朋友小汤借款共计1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息1%计算。随后,小周归还了3年的利息共3.6万元,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付,小汤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周、小刘共同归还借款14万元及利息。
但小刘提供了小周因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以及小汤与小周一起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虽发生于小周与小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小刘二审提供的证据证明从2012年起,小周因参与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说明小周有赌博恶习,足有合理理由相信 小刘之主张即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时,小周与小汤双方曾于2012年6月因共同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可认定小汤对小周有赌博恶习是明知 的,且小汤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小周、小刘夫妻共同生活。故,法院依法认定涉案借款为小周个人借款,判决小刘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
张女士的丈夫吕先生经营的鞋厂拖欠包装公司货款26万多元,且拒不付清货款,于是包装公司把鞋厂告至南海法院。
经南海法院查明,鞋厂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吕先生,吕先生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鞋厂,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吕先生和张女士是夫妻关系,张女士亦曾参与鞋厂的经营,故认定涉讼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女士应当对吕先生所负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预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之间本该知根知底,毫无隐瞒,如果有困难,的确应该携手面对,不过因为一方的贪婪造成的负债,想要另一半一起承担,那这样的伴侣,不如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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