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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2-19

行政审批

来源:胡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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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人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特征已经了如指掌,但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可能不太清楚,下面就由两个案例来具体介绍一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两种情形。

        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同时履行的时间只能部分履行,该当事人有权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为相应给付。

        如:个体户宋某与“笑开怀”粮食专卖店签订了800吨小麦买卖合同,按照以往的小麦收成,是完全能够供给800吨的,但是由于今年遇到了旱灾,小麦的收成满打满算只有400吨,所以粮食专卖店在约定的日期只支付了400吨小麦的价金,有权不履行剩余400吨的价金。

        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义务,到同时履行的时间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根本无法供货,买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有权不付款。

        如:一家养殖户与饲料厂签订了一份小鸡饲料购买合同,但是由于饲料厂的资金周转不开,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很多员工离职,生产也落后,一吨的小鸡饲料在约定的时间无法交货,养殖户在约定的时间里同样可以不付款,但是当养殖户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导致合同迟延履行的,那么饿死的小鸡的损失由谁承担呢?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导致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的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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