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装修预定合同, 第一章项目及项目描述中写了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
1505589****
安徽省 阜阳市
合同纠纷
2023-01-01
19.9元
签订了装修预定合同, 第一章项目及项目描述中写了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三章双方义务中又写了如果甲方因单方面原因解除合同,甲方必须支付一系列前期服务费用。 这种情况能解除合同吗? 解除是否能退回定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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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壮志
律师咨询 TA
解除合同如果有正当的理由,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也可要求返还定金,具体而言,如果因为对方违约的行为使得你们无法达成合同目的,则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2023-01-0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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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虹
律师咨询 TA
如果甲方单方解除的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那么甲方就不享有合同解释权。
2023-01-0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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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不享有解除权时,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定金不能退还。
2023-01-01律师追答
反之,如果甲方依约或依法行使解除权,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2023-01-01律师追答
刘义峰
律师咨询 TA
可以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签订合同后,定金应当返还或者转为预付款,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2023-01-0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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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炜
律师咨询 TA
根据您的情况描述,您说的是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定金,另一个是解除合同。定金在法律实践当中起到一个担保作用的,那么支付定金这一方如果违约,这个定金不予返还,如果接受定金一方违约,那么要双倍返还。至于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在法律实践当中,一般有四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协议解除,你们双方可以协商解除。第二种就是约定解除,在合同里面有约定解除合同条款,只要满足这个条款就可以解除,第三种就是法定解除,合同当中没有你们也协商不了,但是达到法定的解除条件的话,也可以法定解除,第四种就是任意解除, 一般就是有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他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赔偿责任,以求得解除这个合同关系。
2023-01-0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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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童伶
律师咨询 TA
您好,如果是我方原因导致合同结束,定金是不退的,对方原因解除,定金双倍返还。所以要具体分析解除合同的原因是什么才能判断。
2023-01-0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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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益洲
律师咨询 TA
1、关于定金条款的效力。根据你提供的合同措辞,当事人并未确定地、明确地约定将甲方的定金作为订立正式合同的担保,只是说如果双方约定将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话,将适用定金罚则。可见,这种措辞不够确定,可能不足以认定双方约定了将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意思表示。如果因此而发生争议,首先面临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法庭对此享有较大的酌定权。2、关于单方解约。合同第三章约定如果甲方单方解约需要支付乙方一系列的费用。根据民法典,通常情况下,只有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合同当事人才能单方解除合同。因此,你这个条款可能被解释为双方对甲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的约定,可能是有效的。3、能否解除合同的问题。如前所述,如果第三章相关条款被解释为双方对甲方单方解除权约定的条件,那么只要甲方满足这些条件(支付一系列费用)即可解除合同,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根据合同起诉。至于解除合同能否退回定金,如前所述,合同定金条款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有赖于届时法院对相关条款的解释。另外,合同如果属于乙方制定的格式条款,那么在解释合同有关条款的含义时,应当做出不利于乙方的解释。
2023-01-0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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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水源
律师咨询 TA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一旦签约,具有国家法律保护。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2023-01-0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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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鸿雁
律师咨询 TA
如果是对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可以解除合同退定金的,法院起诉流程: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递交;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发开庭传票;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 请将我选为满意解答,其他疑问可以点我详询。
2023-01-03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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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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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以此来有效保全自己债权的措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即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规定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先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7条相关规定,先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而后履行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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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后履行债务人有丧失债务履约能力的极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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