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传票被起诉,侵害企业名称权被告,但是作为当事人的我,完全不知情

1782827****

四川省 成都市

侵权责任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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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传票被起诉,侵害企业名称权被告,但是作为当事人的我,完全不知情,传票过来的一同有很多录音文件,也有很多快递信息,应该是侵权证据,但这些我都完全不知情,我本人没有注册过账号去侵害原告的权宜,是不是身份证信息被盗用?我该怎么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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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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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需要看下对方的证据,和起诉状才能有针对性的答辩。我可以帮你。有需要可以联系我。

2021-10-24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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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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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核实这些信息的真实性,然后如果不是你所为的,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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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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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可能是有人用你的身份信息去侵权,建议出庭澄清,或者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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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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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这边可以把起诉材料发给我看看,如果确定不是侵权人向法院提供答辩就可以,可加我微信1587365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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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律知识

赔偿金额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对外是整体的全部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人都需要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是法定的责任,侵权人不能约定改变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二、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三、共同危险人的连带责任; 四、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六、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证据固定

法院作出裁判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旧某一事实能否成为裁判依据,最终决定于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在法律上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责任划分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若遇到人身侵权,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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