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手机店抵押了手机,原价6000,抵押价2400,本来于9.20
1760934****
江苏省 苏州市
合同纠纷
2021-09-27
0元
我在一个手机店抵押了手机,原价6000,抵押价2400,本来于9.20号赎回,因个人原因今天才去赎,被告知手机已经卖掉了,中间并没有打电话告诉我,私自处理了我的手机,怎么办
温馨提示:如果律师需要您提供更多的证据图片参考,请在此补充证据图片。
暂无律师回复
马范君
律师咨询 TA
你好,这位朋友,像这种情况,要看当时你抵押的时候,是否约定在20日不赎回的话,对方可以将该手机出卖。
2021-09-27回复
0
0
蜜獾律所李
律师咨询 TA
您好!这种情况,对方做法不妥,您自己也有部分过错,建议协商解决,可以要求对方适当赔偿您损失
2021-09-27回复
0
0
王群英
律师咨询 TA
您好,你们没有约定后果的话。店家那么做也没问题
2021-09-27回复
0
0
杨潇
律师咨询 TA
你好,你们双方是否有达成一致的书面同意确认书什么的?
2021-10-08回复
0
0
相关问题
换一批
还不知道怎么办?
立即发布咨询,每个咨询至少三位律师解答!
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委托、行纪与居间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以此来有效保全自己债权的措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即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规定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先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7条相关规定,先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而后履行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后履行债务人有丧失债务履约能力的极大可能。
优秀律师
蜜獾律所李 律师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4.9
符元开 律师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犯罪
4.9
张晰 律师
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劳动雇佣
4.9
胡思思 律师
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刑事犯罪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