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情况是这样的:甲方有一家店铺,转让给乙方,乙方转让费都给了,大家
1372605****
未知 未知
合同纠纷
2021-09-20
0元
有一个情况是这样的:甲方有一家店铺,转让给乙方,乙方转让费都给了,大家自己说好了,乙方已经收钱盈利咯,但是甲乙没有签订转让协议,法人也没有变更!乙方经营几个月,没有盈利,就不想做了,就把店里面的东西搬走,也把营业执照公章带走,不给甲方!因为店是充卡模式,客户充的钱,乙方说甲方是法人,让甲方来退还客户的!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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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峰
律师咨询 TA
这种情况实际经营人是乙方,收款人也是乙方,乙方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2021-09-2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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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英
律师咨询 TA
您好,这样的情况,甲方只能去法院起诉乙方了。
2021-09-2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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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嘉钡
律师咨询 TA
您好,很高兴回答你的咨询,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未签订协议的风险是比较大的,现在这种情况和对方协商解决,不能话,就起诉对方,他这算不当得利。对于解答满意,请予以采纳或继续咨询。
2021-09-2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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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獾律所李
律师咨询 TA
您好!金额多大?根据您的陈述,这种情况,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直接找对方退款即可,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解决
2021-09-2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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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委托、行纪与居间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以此来有效保全自己债权的措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即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规定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先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7条相关规定,先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而后履行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后履行债务人有丧失债务履约能力的极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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