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试用期为3月21-5月20!在5月26日公司突然通知,我试用期不通
1778466****
海南省 海口市
合同纠纷
2021-05-30
0元
个人试用期为3月21-5月20!在5月26日公司突然通知,我试用期不通过!让我5月31日离职,到5月30日还未收到关于公司给的任何书面通知,我问了一下原因就是说工作中相互配合关系问题!请问我试用期截止5月20日后是否已经完成。?5月26日公司通知我试用期不通过是否合法?我能否跟公司协商经济补偿?协商不下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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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律师回复
谢嫱
律师咨询 TA
你已经通过了试用期,试用期满才通知你是违法的,要你离职,你自己别申请离职,公司给你发解除通知,你收到通知后再离职,然后公司没有给你买社保或者没有签合同的,都可以主张赔偿。
2021-05-3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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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獾律所李
律师咨询 TA
根据您陈述来看,这种情况不合法。您可以收集证据材料去申请劳动仲裁
2021-05-3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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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范君
律师咨询 TA
你好,这位朋友,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分析,可以跟公司协商经济补偿,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021-05-3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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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元开
律师咨询 TA
涉及维权问题也可以一对一咨询我
2021-05-3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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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委托、行纪与居间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以此来有效保全自己债权的措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即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规定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先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7条相关规定,先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而后履行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后履行债务人有丧失债务履约能力的极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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