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位于西安的新房(2020年10月交付使用)装修,因一直在外地工作,

1861047****

北京市 北京市

侵权责任

2021-04-16

0元

本人位于西安的新房(2020年10月交付使用)装修,因一直在外地工作,故全部交于一装修队工长负责,2020年12月31日晚工长反应楼上漏水,我电话联系本楼楼管和物业后物业上楼关闭了楼上总水阀但并没有入户查看。1月1日早上,工长发过来视频资料,漏水问题严重,房屋新做的顶面腻子及一部分石膏线被浸泡。随后物业解释原因为天冷楼上阳台水管冻裂(楼上业主并未收房),接下来几天联系物业定损未果,后工长自行修复,主张损失3000元,目前与物业就损失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仅愿意赔偿1000元,事发现场已经修复无法评估损失,这种情况起诉有没有必要,起诉的话损失如何确定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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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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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不大,可以协商处理,当然也可以起诉,是楼上住户及物业责任

2021-04-16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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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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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证据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起诉主要是要看证据,工长是通过什么确定损失?

2021-04-16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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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獾律所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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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不大,折中一下,协商解决更好。如果协商不成,去法院起诉有点费时费力。

2021-04-16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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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律知识

赔偿金额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对外是整体的全部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人都需要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是法定的责任,侵权人不能约定改变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二、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三、共同危险人的连带责任; 四、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六、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证据固定

法院作出裁判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旧某一事实能否成为裁判依据,最终决定于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在法律上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责任划分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若遇到人身侵权,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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