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拆迁安置,拆迁安置部门错误解释,把不应该对我使用的条款对我使用了,
1377785****
浙江省 杭州市
拆迁争议
2020-09-14
0元
杭州拆迁安置,拆迁安置部门错误解释,把不应该对我使用的条款对我使用了,而且该条款包括我的隐私,因为使用了不相干条款,我认为结合后面条款我是有多分配的,所以未对我第二胎破腹产,但是结果一年后相关部门还错误使用该条款,法院去说了才知道是条款适用错误。但是一审法院不按这个条款错误误导判决,没有对我赔偿也没有分房,而且以不是这个错误条款类型的人群才不给我分配。我现在很不理解。对我使用了这个条款,又要我考虑自己不是这个条款类型的人群,没道理啊!而且这个条款我特别要求审查过,依然对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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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獾律所李
律师咨询 TA
您对判决不服,您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您可以问一下承办法官这样判决的思路及社会效果及法治效果。
2020-09-14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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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说建房条件的人优于照顾安置的人,但是被告答辩时候使用的条款就是符合建房条件的人才可以使用的,我肯定认为自己是符合建房条件的啊。而且我还特别申请审查过,依然对我使用。导致我判断不清了
2020-09-14律师追答
这个条款连政府部门都不考虑清楚,要我去考虑清楚。真的服了一审法官。要求我不能使用这个条款反驳,而且判决书上一字未提。说这是被告的错,但是我不能用政府的错反驳他。我服了
2020-09-14律师追答
而且被告是用这个不能使用的条款答辩的,反驳的我。真没天理
2020-09-14律师追答
建议上诉解决。
2020-09-15律师追答
张晰
律师咨询 TA
您如果对判决不服的话,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可能是您证据方面存在问题。
2020-09-14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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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说建房条件的人优于照顾安置的人,但是被告答辩时候使用的条款就是符合建房条件的人才可以使用的,我肯定认为自己是符合建房条件的啊。而且我还特别申请审查过,依然对我使用。导致我判断不清了
2020-09-14律师追答
这个条款连政府部门都不考虑清楚,要我去考虑清楚。真的服了一审法官。要求我不能使用这个条款反驳,而且判决书上一字未提。说这是被告的错,但是我不能用政府的错反驳他。我服了。被告答辩是用这个不能使用的条款反驳我的。法官让被告使用,让我不能使用被告的错误反驳
2020-09-14律师追答
建议不服可以上诉,专业问题可以聘请律师来处理。
2020-09-14律师追答
符元开
律师咨询 TA
对于法院的判决你不服的话,可以在15天之内提起上诉,准备好证据材料特别是法院没有采纳的证据
2020-09-14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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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说建房条件的人优于照顾安置的人,但是被告答辩时候使用的条款就是符合建房条件的人才可以使用的,我肯定认为自己是符合建房条件的啊。而且我还特别申请审查过,依然对我使用。导致我判断不清了
2020-09-14律师追答
这个条款连政府部门都不考虑清楚,要我去考虑清楚。真的服了一审法官。要求我不能使用这个条款反驳,而且判决书上一字未提。说这是被告的错,但是我不能用政府的错反驳他。我服了。被告答辩是用这个不能使用的条款反驳我的。法官让被告使用,让我不能使用被告的错误反驳
2020-09-14律师追答
可以一对一咨询我或者在我背景资料加我微信
2020-09-14律师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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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争议法律知识
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征地程序
(1)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4)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 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7) 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8) 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9) 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10) 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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