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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具结书性质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7-30

刑事犯罪

来源:胡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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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源于程序法领域中以提高诉讼效率而进行的程序从简变革。既然被告人自愿、真实地选择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其理应承担选择适用该程序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享有基于合理预期的量刑优惠。

认罪认罚

       同时,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另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即辩护人享有独立履行辩护的职责,允许其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表现,也符合庭审实质化的精神。但由于最终的刑事责任依然由被告人承担,因此,一方面,当被告人经过权衡以后,自愿、真实地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后,其对选择该程序的法律后果已经明确且有预期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辩护人基于其辩护职责而提出的无罪辩护让这一预期落空而承担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既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其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实质的审查确认,则意味着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自愿真实合法的,其所作出的有罪供述亦可作为该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参考。

     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对具结书中量刑建议的预期不因庭审中辩护人和公诉人的抗辩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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