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热点
>
婚姻家庭
>
文章详情

财务纠纷担保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6-20

婚姻家庭

来源:C

1530人查看

收藏

大家都应该了解到的是对于担保合同,担保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也是当事人提供担保所考虑得最多的问题之一,那么财务纠纷担保连带责任是怎么样的呢?


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只要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也不享有上述权利,债权到期的,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方式的,则视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只要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0

0

0

0/30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