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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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是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那么,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公费医疗管理
1、要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网点,指定公费医疗医院,定点就医。定点医院的确定应由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享受单位商定。有条件的定点医院可设置公费医疗诊室或指定专职医生。
2、单位医务室要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并积极开展医疗预防宣传。
3、各级医疗单位要完善会诊、转诊制度。对疑难重症,其治疗单位应组织医生会诊;本院无条件治疗,必须转诊的,经科主任批准,提出转诊治疗的建议。凡需转外地治疗的人员,应持指定医院病情摘要,转诊证明及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诊。凡转到外省治疗的,须经省(市)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或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事先与转往的医院联系妥当,取得同意后,方能转院治疗。
4、住疗养院和康复医院,应经原治疗单位、接收治疗单位、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住疗养院或康复医疗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如病情需要延长疗程,应持上述三方证明,报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
5、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药品管理。除小卖部外,不得经营、销售营养、滋补药品和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医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开支范围、药品限量的规定和用药规范。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扩大开支范围造成消费的,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医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学习医疗技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医疗原则,自觉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模范遵守和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二、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负责人以及卫生、财政、组织、人事、医药、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卫生部门为主,统一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并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编制的专职管理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对本地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计、调研等实施管理。
(3)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
(4)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
(5)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6)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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