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热点
>
其它民商事
>
文章详情

保险人履行电子保单免责条款 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6-12

其它民商事

来源:胡旺旺

3146人查看

收藏

       法院在就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需要履行说明义务的条款范围等方面进行司法审查时,采用电子保单订立的保险合同与传统保险合同并无本质区别,但考虑到这种新型保险合同订立的特殊方式,最高法院就此类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作出了规定。《保险法解释 (二)》第12条规定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提示说明义务

       实务中,如果投保人或者投保人授权的代理人在网上激活保险卡的过程中,根据保险人网站设定的投保流程操作,能够阅读到对相关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进行具体解释说明的内容,并点击确认“同意接受条款”以及确认“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可以认定保险人在激活保险卡的流程中向投保人履行了合同订立过程中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当然,如果投保人阅读相关说明内容后,仍有疑义,未点击予以确认的,保险人还应当继续进行补充的解释说明。如果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有明确授权,则保险代理人就有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的解释说明,应当视为保险人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

       保险人可以通过在自己网站设置的激活程序中具体列明投保人需要向其如实告知的重要情况这种方式来对投保人提出询问,但保险人设置的问题应当明确、具体,而且应当限于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范围。如果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自助式保险卡时,未就相关重要事项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险卡形成电子保险单,之后,保险人又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不予支持。

0

0

0

0/30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