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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6-13

其它民商事

来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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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3、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要满足几个条件:
 (1)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2)转让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3)受让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需地随房一并转让。如果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符合上述条件,双方可持户口本、身份证及宅基地使用证前往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三)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1、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2、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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