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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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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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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成立的,公司资本由股份组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对于股东而言,由于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责任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现在已经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发起人必须足额认购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的股本总额或者有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发行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向社会公开招募。募集设立发行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方式足额认购公司章程规定及发行的股份后,随即应缴纳全部股款。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需经创立大会通过;
发起人应当制定公司章程,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通过该公司章程即可,以募集方式设立的需要经过创立大会通过该公司章程。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首先,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六)有公司住所。
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址为住所。同时,还得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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