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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6-12

其它民商事

来源:胡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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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常出现这种人,一旦惹上民事官司后,就把自己的房产给卖了,以防将来对方申请执行时拍卖自己的房子,这种情况下,案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得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审查。

合同效力

       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重点审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逃避债务、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可能性。

       审查内容主要有2方面:

1、 是否存在意思表示,即案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就案涉房屋是否已建立房屋买卖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多数案例中采取的做法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审查案涉合同是否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是否对应当明确的主要内容予以记载。

2、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习惯,最高法院有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判断。我们注意到,在相当一部分案例中,申请执行人通过《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主张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对此,最高法院的态度较为统一且明确,认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所规范的是物权行为,并不能直接否定合同效力,最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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