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热点
>
其它民商事
>
文章详情

支持知假买假索赔,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6-11

其它民商事

来源:C

1336人查看

收藏

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知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


店老板相信对职业打假人都很了解,或多或少接触过。职业打假人,就是专门进行“知假买假”的人。 
“知假买假”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争议从未停止过。有多家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并驳回其10倍赔偿请求。
然而,青岛中院在去年作出的一份判决——“知假买假”行为属于消费行为,支持职业打假人的10倍赔偿请求,引起广泛关注,甚至被媒体称为“最完美”的“惊世判决”。
专家认为,青岛中院对职业打假人的明确支持,赢得了多方赞誉。从积极的社会效果来看,法院支持民众的打假行为,可以起到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售卖商品质量的作用。
青岛中院认为职业打假者也是消费者,理由有:
一、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二、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标准。
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
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
五、徒法不足以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
青岛中院认为,打假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者的利益而否定打假者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
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0

0

0

0/30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