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包括哪些 医疗纠纷一定是定案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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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包括哪些?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
4、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纠纷一定是定案依据吗?
不一定。法官不懂医学,不代表法官可以一股脑采用鉴定结论或意见,法官依然有审查、认定事实的义务。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定指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医疗纠纷鉴定书的内容有哪些?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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