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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6-10

劳动雇佣

来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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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雇佣关系适用法律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双方之间是否构成雇佣关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二是 要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承揽合同关系具有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等特性。承揽关系适用的法律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笔者认为,如果存在如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属于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一是 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不以接受劳务一方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二是提供劳务一方未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管理,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三是提供劳务一方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并非单纯地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最终目的。
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存在如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属于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1)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不以接受劳务一方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2)提供劳务一方未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管理,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3)提供劳务一方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并非单纯地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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