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设居住权 法律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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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在《民法典》第十四章新增了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对他人的住宅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当事人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不同于承租权,出租方可以单方提前解除合同,而让承租人搬出。但对于居住权来说,房产所有人不得提前取消居住权,让居住权人在期限内搬出(这一点很重要,《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相信之后会增加完善)
房产作为固定资产,人们买了后,很大一部分资金将会沉淀在房产里,想要利用房产进行融资,只能通过抵押或买卖的方式进行。以往宣称的“以房养老”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普及,原因就是无论出卖房产还是抵押房产,获得资金维持养老并不获得双方认可。老人们出卖房产,如果是唯一住宅,虽然可以获得一大笔资金,但将来可能有居无定所的风险,老人们无法接受。且这笔资金的管理运用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不能保值增值,通货膨胀导致现金的贬值,将来有可能房子也没了,钱也没了的惨境。如果是通过抵押借款的方式获得资金,老人们将要偿还借款资金和利息,生活压力会比较大。虽然也可以由资金方定期给老人借款资金,直到老人去世,但因为是房产抵押,资金方并不能直接获得房产所有权,而是要起诉到法院,通过执行拍卖优先受偿,这一过程将会和老人们的继承人进行长时间的司法博弈,对双方来说都得不偿失。
通过新增居住权,将大大增加房产利用价值,如果是以房养老的,老人可以将自己的住宅卖给第三人(或专业养老机构),第三人在房产内为老人们设立居住权,房价款为第三人定期支付老人的生活或医疗保险费用,直至老人去世,居住权取消,第三人可以通过处置房产实现资金收益。这样就可以满足老人们居家养老,也可以避免老人去世带来的房产纠纷,实现双赢。当然老人们也可以在遗嘱内先将房产转让给指定的人,但保留房产的居住权,指定的人通过赡养老人直至去世,老人居住权取消,指定的人获得房产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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