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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概述 哪些主体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6-05

行政诉讼

来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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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事行为相比,行政行为影响的范围更为广泛。为了使行政秩序和效率也不受到过分的干扰,行政诉讼法在原告资格上设置了一道平衡公私利益的门槛,这就是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概述
我国的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是在行政审判实践中逐渐完善起来的。1989年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意在为起诉人提供指引。然而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该标准失之于空泛,难付实用。在此情况下,2000年《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起诉人只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这就为人民法院提出了一个相对客观的审查标准。虽然从文义上看,“法律上利害关系”具有不确定性,但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已形成很多共识,确定性逐渐增强。2014年行政诉讼法在吸取上述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告资格作出了规定,要求原告必须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虽然在表述上与《若干解释》略有区别(少了“法律上”三字),但精神实质是连贯一致的。
司法实践中起诉人的情形非常复杂,因此原告资格的疑难问题很多,认识不尽一致。为了进一步统一判断标准,《若干解释》第十三条明确了具有原告资格的以下四种特定情形:一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是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是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是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诉讼法解释除了在沿用上述规定同时又对具有原告资格的几种特殊情形的进一步作了列举规定。
 
二、哪些主体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但如果任何人只要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就可以对该行为提起诉讼,既不问是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也不问是积极影响还是消极影响,将对行政秩序和效率产生干扰,公共利益也将受到无法预计的损害。因此,需要在原告资格上设置一定的门槛。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原告可以分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包括: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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