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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辞退是否合法?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5-12

劳动雇佣

来源:C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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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对于被行政拘留员工,用人单位予以辞退是否合法,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辞退不合法,员工被行政拘留未达到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用人单位无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辞退,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被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纪,但该制度规定与法律相悖,应属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辞退合法,《劳动合同法》 赋予了企业合理设置规章制度的权利,以合理处罚违纪员工,若企业规章制度规定被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纪,该制度经过民主表决及公示程序,对员工具备法律效力,况且员工被行政拘留无法提供劳动,也属于旷工行为,故辞退合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属于两类并列的辞退理由,以前者否定后者的效力无依据。

对于上述争议,结合上海法院的裁判文书,我们对上海地区司法裁判的口径和规律总结如下:

一、规章制度规定“被行政拘留构成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辞退被行政拘留员工合法。

栗某与上海安吉速驰物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公司处《员工规章制度》第7.7.12条规定,员工违反社会治安条例,被司法、公安机关拘留或触犯国家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劳动或劳务派遣关系。上述规章制度经被告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暨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自2013年8月8日起执行。法院认为,原告清楚知晓被告《员工规章制度》的内容,被告则有权依此规定对原告进行日常管理。根据查明事实,原告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为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1月19日,之后又被取保候审。原告的情形属于被告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被告根据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于2015年12月17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之处。

二、无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因有违职业形象事由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辞退合法。

张某诉上海松江区车墩镇社会综治管理服务站劳动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张玉林身为联防队员,无论业内业外,其行为举止应当与其职业形象相符。对此,双方当事人虽无明确约定,但作为特定身份人员的劳动合同,该要求应当为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车墩综治站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三、无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因扰乱单位秩序、对用人单位实施违法行为被拘留,用人单位以违反劳动纪律、旷工为由辞退合法。

在鲍某与上海淳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告等人堵门、给汽车轮胎放气、阻止公司货物发放等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并因此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故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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