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热点
>
行政处罚
>
文章详情

剥夺被告辩护权,法院自认违法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4-17

行政处罚

来源:CDY

1757人查看

收藏

律师去申请开庭,却被告知案件已经结束了,这是什么操作?连辩护权都没有就被定罪了,还有没有王法了?

两年半前,该案被告人河南农民李志洲因长期上访涉罪被抓。

2018年2月9日,李志洲被周口市郸城县法院一审认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法院认定,其以“不给钱就上访”等理由,“强拿硬要公共财物105100元”。

该案最初于2016年7月22日在郸城县法院开庭。郸城县检察院指控李志洲犯两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法院查明,2012年11月11日,在周口市中院内,王明口镇镇长刘长岭代表镇政府与李志洲达成协议,为解决李志洲多次到上级部门反映法院、公安局、镇政府、行政村相关事项,因其家庭生活困难及医疗求助问题,决定给予其救助。

协议规定,王明口镇政府一次性给付李志洲困难救助10万元,同时,李志洲保证即日起息诉罢访,如有违反,自愿退还,并承担法律责任。

“息诉罢访”协议并未能终止李志洲的上访行为。

判决书显示,李志洲其后又去周口市中院、河南省高院、北京等地多次上访,这个过程中,李志洲向项城法院两位接访人员共索要了5100元。此情节由检方在第三次开庭时补充起诉,法院最终予以认定。

该案一审判决下达后,李志洲不服,随即向周口中院上诉。

2018年5月2日,姬来松去周口中院申请二审开庭时,距离该案一审判决已经过去近3个月。

事实上,此时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了二审裁定,而姬来松及家属均称,他们对此毫不知情。

几日后,姬来松收到了法院邮递来的二审裁定书。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二审裁定“2018豫16刑终292号”送达律所的时间为5月7日。

裁定书上显示的落款时间,为4月25日。

二审裁定书显示,李志洲上诉称:“我没有寻衅滋事,我按法律程序上访的,我构不成寻衅滋事。”对此,二审法院并未采纳。

该裁定书显示,周口中院经二审审查认为,李志洲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共财物105100元,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李志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周口中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月5日左右,李志洲家属通过网络向河南省多方举报,控告该案法官滥用职权,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就“秘密审判”,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姬来松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李志洲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提出异议,且该异议必然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而三位法官不予开庭审理,涉嫌违法。”姬来松称。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案中法官连辩护律师都未通知,当然更谈不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了。”姬来松认为,“法院剥夺了李志洲的辩护权。”

5月11日,作出二审裁定16天后,周口市中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该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成进行再审。

而李志洲家属和姬来松均称,他们并未向周口中院申请再审,家属只是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上述举报。

《再审决定书》显示,周口中院认为,该案二审程序违法,“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符合立案再审的条件,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10月10日该案再审,在周口中院开庭。12月4日,周口中院作出再审判决。

周口中院认为,鉴于被告人李志洲所实施的各类寻衅滋事行为是借由上访名义,期间,国家信访政策及其实施中存在重大调整的情形,上(信)访人员对国家信访政策的理解存在相应的偏差,这是本案所涉寻衅滋事行为发生的社会背景,基于上述因素对其犯罪行为量刑时予以考量,原审判处被告人李志洲有期徒刑五年偏重,予以酌减。

周口中院认为,李志洲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理由不足,不予采信。该院认定李志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0

0

0

0/300

暂无评论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