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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瞌睡磕掉牙,泡奶粉被烫伤,都能被认定为工伤?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4-09

民事执行

来源:C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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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冲泡奶粉被烫伤能被认定为工伤吗?上夜班摔了一跤,门牙磕掉了能被认定为工伤吗?看着奇葩,但是答案都是:能!

工伤
刘某是M生产制造公司员工,公司上班时间是两班倒,白班夜班各12个小时。几个月前正值夜班的刘某,在上班时因疲劳打瞌睡摔了一跤,把门牙磕掉了两颗。受伤后刘某在家休息了一周,治疗、植牙等工花费5千余元,然后刘某找到公司希望公司“报销”治疗和植牙的费用,并且要求休养这一周带薪。
公司的主管自然不想支付这个费用认为李某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事发时,李某在打瞌睡,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应由李某自行承担责任。
李某不服,自行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过调查核实,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属于工伤,纸业公司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李某虽然存在违章情节,但是并不能因此否定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最终法院驳回了纸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小刘在工作单位拿杯子冲泡奶粉喝,一不小心被白开水烫伤了左腿。同事们见状,赶紧将小刘送往医院。医生对小刘伤口进行处理后,诊断为左下肢二度烫伤。
小刘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调查认定:小刘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小刘的用人单位甲公司不服,认为职工在上班期间,除饮水之外的饮食行为导致伤害均不属于工伤,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决定并无不当。故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上海二中院认为,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进行的饮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
奶粉系冲饮性质的即食性饮品,只需花费少量的人力和时间。因此,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满足合理生理需要的行为而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应过度排斥和苛责。当然,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践中不能无限扩大“合理的生理需要”这一概念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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