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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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信大家都听过这句话,但是在面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案件中,却出现了一个不平等的现象——“同命不同价”。
什么是同命不同价呢?
同为一条生命,人身损害致残、致死的赔偿金,城镇居民的赔偿数额是农村居民的两倍多!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获得的赔偿不统一,甚至是天壤之别。
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了“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同命同价”带来了哪些改变呢?
12月11日,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按照201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判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原告郭某获伤残赔偿金近7万余元。这是自12月9日郴州法院在湖南率先开展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以来,首例按新标准判决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3日20时30分许,原告郭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邓某在永兴县便江街道办银都大道橙乡路誉诚桃源路段与相对方驶来左转弯行驶的由被告人许某文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原告郭某、邓某(另案处理)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后经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负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郭某受伤后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中断闭合性横性骨折、鼻骨骨折等。今年7月,经鉴定,郭某双下肢长度相差3.0cm,构成拾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许某所驾驶的小轿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原告郭某发生事故时系永兴某学校中学生。原告在住院期间,保险公司为其垫付2000元,另一伤者邓某所受损失约40万元。
法院认定,郭某因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共计13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按照2018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结合拾级伤残的标准认定为73396元(36698元/年×20年×10%)。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先前垫付的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郭某10.6万余元。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从12月9日起,郴州市两级法院需按照要求,统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郭某的案子成为全市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后,判决的第一例机动车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城乡居民“同命同价”案。
如果按照原有标准,城镇户口获得赔偿标准约为农村户口获得赔偿标准的约2.6倍,郭某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仅为28186元。
如果不幸因交通事故而意外死亡的,赔偿的标准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9条相关规定来执行,在“同命同价”开始以后,死亡赔偿金就不再区分死者是城镇还是农村,赔偿金统一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支付。
注意事项
死者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则赔偿年限减少一年,比如说,在75周岁时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肇事者需要赔偿: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统一城乡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不仅仅是保障了农村户口的权益,更能够让赔偿更标准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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