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性交易被抓 构成卖淫嫖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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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各地扫黄行动的逐渐深入,社会上的一些高档会所渐渐“偃旗息鼓”,反之利用网络从事卖淫的现象开始升温!在长春就存在着这样一群从事地下性交易的男男组织,他们大多是20岁到28岁之间的帅哥俊男,专门为男性同性恋者或为寻求刺激的男性提供“特殊按摩服务”,实际上就是性服务。他们依托一个庞大的网络资源平台,打着“男子会所”的名义推销男性性服务,由网站虚拟“会所”指定联络人分派、联系“活儿”,给客人提供上门服务。
网络也给江苏的刘某机会,他创建了一个专门为男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的卖淫组织,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有99个链接网页,卖淫范围遍布西宁、南宁、成都。警方抓获组织、容留、介绍卖淫嫖娼违法人员1名,协助组织卖淫违法人员2名、男性卖淫人员10名,
卖淫者年龄最大的38岁,最小的只有17岁,分别来自甘肃、山东、黑龙江、山西、陕西等地。他们共同的名字叫做“同性恋”,他们的“工作”是专门为男性提供性服务。据了解,全国许多男同性恋者虽然没有见过面,但他们有一个相互认识的“圈子”,根据各地市场需求,这些男“技师”会前往不同的城市卖淫。
无独有偶,2018年8月,石家冲派出所治安中队民警在清查行动中获悉的士街某酒店有两名男子从事非法色情交易,于是民警立即赶赴两名男子入住的酒店突击检查。查处现场不堪入目,正在进行性交易的两名男子被民警抓了个现行,在房间里还发现了避孕套等性用品。经审查,嫖娼男子杨某(吉首人、22岁),从网上认识了从事卖淫的男子刘某(江西人、25岁),当晚,杨某出价500元,与刘某相约在的士街某酒店进行性交易被民警抓了个现行。
同性之间也嫖娼,是不是很长见识?到底嫖娼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其实,嫖娼是违法的行为!
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通常根据《治案管理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性恋是少数群体,而我们是大多数人,他们不会对我们造成多大的影响,既不会伤害我们,也不会剥夺我们的权利。我们还与过去一样,可以同自己的所爱共度一生。不存在竞争,也不存在歧视,所有人都值得被爱,所有人也都有权利爱人,在这回事上,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同性也值得美好的人生,只要不触犯法律,我们都应该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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