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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一房两卖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3-28

房地产纠纷

来源:C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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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面对房价持续上涨的利益诱惑,总有些开发商动歪心眼,因此造成的违约现象也日益增多。 在中国人心中,房子是维系一个家庭的重要标志之一,如果说房产证上的名字代表了你最爱的人,那么没人希望自己的房子还有个“二房主”吧。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单杨杰集全家之力付了了一套100平米的房子的首付,本应于2015年交房,然而2015年时该小区并未符合交房条件,一直拖到2018年初,发现自家房子被一房两卖时,单杨杰只好进行了“保护性收房”,联系了街道办拿出自家的购房合同和身份证打开房门先简装保全自家的权益。
单杨杰装修完房子后,买了些家具决定让一直催促自己的父母住进新房,然而父母还没搬进来住,自家刚装修完的房子被人全部砸毁,而且房子开始了重新装修,不知所措的他只能报警制止了二次装修,从警察那里了解到,装修房子的人也拥有内部购房合同。
得知房子早有主人的“二房主”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有二卖这一说,只是自己买房交全款时,开发商告诉他之前的业主已经退房,此前的装修也不需要了,不喜欢之前装修风格的“二房主”便开始了自己的装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一房两卖不仅违背了社会诚信,而且还违反了法律规定。房屋出卖人一房两卖的,除了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外,买房者有权要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在此告诫出卖人,一定要诚信履约,否则当心赔了夫人又折兵,也提醒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尽量多了解开发商及房屋情况,防止掉入“一房两卖”的陷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最好是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物权法》为了保护不动产交易,提供的一种特殊的保障措施,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而预告登记后,申请人要在三个月内申请不动产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制度不仅可以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拿已经出售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同时在二手房买卖中,预告登记也具有同样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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