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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  变更诉讼请求有时间限制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3-19

行政诉讼

来源:程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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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从以上法律规定看,两者规定不一致,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应当适用《证据规定》的规定,即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

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举证期间、法庭答辩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可以得知,对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应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还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什么是增加诉讼请求什么是变更诉讼请求。从内容上讲,增加诉讼请求属于是对原有请求的增加和补充,比如在借贷纠纷诉讼中,原来仅主张本金,后来增加了利息的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原有请求项目的数量、内容和依据等进行增加和减少,比如在借贷纠纷诉讼中原来主张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后又按照年利率24%主张。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可以得知,一般情况下,原告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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