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摔断肋骨索赔却无证据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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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的葛某与杨某曾是一对情侣,去年5月一起相约到宁波游玩,晚上便住在了宁波某酒店。浓情蜜意时,葛某想给女友一个“公主抱”浪漫一下,没想到,葛某因手臂脱力不慎导致杨某摔倒在地。
事情发生后,两人多次就该意外的赔偿情况进行沟通,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气愤之下,杨某将葛某起诉至宁海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并提供了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病历报告等一系列证据材料。
12月26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对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微信和微博的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决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意外发生在私密空间,没有第三人在场,如今双方又各执一词,一时间,原告杨某受伤的原因陷入了疑团。为最大限度地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法官再次仔细的翻阅、查看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
聊天记录显示,意外发生后的几天,双方曾在电话、微信中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其中杨某询问葛某“你把我摔了,弄断三根肋骨。是你弄的,他们(男方父母)知道吗?”“他们(男方父母)也知道你没给我点钱”,对此,葛某均做了肯定的回答。且在电话录音中,葛某也作出了“放心吧,我会负责到底”“出了事情,你也不容易,我也不容易”等表述。
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双方陈述和其他客观证据,法院认为葛某横抱杨某导致杨某摔倒在地具有高度盖然性(盖然性,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但杨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安全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结合案情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葛某承担70%的责任,依法判决葛某赔偿杨某损失共计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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