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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大额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3-06

婚姻家庭

来源:程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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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先生与赵女士结婚多年,因赵女士不能生育导致两人感情失和,古先生在外面包养情妇,并赠送大量金钱以及房屋一栋给其情人李女士。被赵女士发现并要求李女士返还赠与财产,李女士则认为赠与财产是古先生个人自愿行为,完全合法,不予返还。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大额财产,这种情况是否有效,受赠方是否可以获得财产所有权。

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公有、平等处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共同处理。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是说有一半的处理权,并不是说夫妻一方对公司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共同共有财产处分要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指所有人不分份额的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且赠与不适用《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是无权处分,应属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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