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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超生孕妇人流 涉嫌“故意伤害罪”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3-06

刑事犯罪

来源:c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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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说到超生,会联想到一些地方的计生人员对孕妇强制引产、强制人流的新闻或是传闻。大 家就会有一个印象一个感觉:“如果超生不违法,那他们怎么敢强制这些妈妈人流呢?”但事实上,超生是不违法的,恰恰,这些个别的计生人员的做法才是违法的,强制超生孕妇人流涉嫌“故意伤害罪”

强制超生孕妇人流计划生育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对计生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同时,本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孕妇人流,如果证据确实充分,这完全已经够得上是刑事犯罪,这些计生人员至少涉嫌“非法拘禁罪”或“故意伤害罪”。
但是,确实,法律是一回事,实践中的无奈又是另外一回事。不能因为这些个别计生人员的违法行为,就说这些多生养的妈妈是违法的——这就完全是颠倒黑白了,在这些妈妈刀口上再扎一刀了。
以前计划生育比较严格,会采取强制流产,那都是80年代的事情了,要相信现在我国的法律是非常注重人权保障的,不可能会剥夺任何一个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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