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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要举证吗?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3-06

仲裁与诉讼

来源:胡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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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其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即《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将构成违约,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以下这个案例就是先履行合同义务人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而承担了违约责任。

         “猪快长”饲料公司与养殖户签订了一份饲料购买协议,1万吨的饲料分三批供货,约定每一批货到仓库就支付一批货的价金。当养殖户收到第一批货并付了款,第二批货到仓库时,养殖户拒收,并与另外一个饲料公司签订了合同,第三批货也如约到仓库,养殖户拒收。原来养殖户听闻“猪快长”饲料公司中有霉变物质,故拒收不给钱,后来“猪快长”饲料公司将养殖户告上法庭,养殖户辩称自己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却没有确切证据,只是道听途说,这个诉讼自然以养殖户败诉告终。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要举证,行使之后有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的义务。同时不安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若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提出不安抗辩权后,提供了担保或做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若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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