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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对外债务总公司要承担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2-23

其它民商事

来源:肖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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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在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到民事审判当中,但分公司对外所负债务是否可以由公司偿还呢?

       分公司债务是否需要总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隶属于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对外债务由公司承担。《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财产时,可以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追加其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可以看出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因此可以看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时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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