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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到成年才发现被绿,男方主张损害赔偿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2-14

婚姻家庭

来源:肖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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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向朋友诉苦,称发现孩子并非亲生,想要离婚,要回多年来抚养孩子支出的费用,并且此事造成张先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不仅受父母责备,也被周围发出的嘲讽之声刺激,一度心理抑郁,想要寻求法律帮助讨回多余的抚养支出损失。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教育亲生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因受女方欺诈而抚养非亲生子女不仅造成财产损失,还造成精神伤害,离婚时,男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呢?

婚姻关系、损害赔偿、精神损失、侵权、配偶权

        侵权构成有四个要件,一是有侵权行为,二是有损害结果,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有主观过错。可以看出,这种欺诈性抚养行为已经构成民事侵权.首先,女方的行为违法,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侵害了夫妻一方的配偶权;其次,男方为孩子成长付出了财力、精力,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再有,男方受到的损害与女方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最后,女方明显是知道事实而隐瞒真实情况,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所以,在欺诈性抚养关系离婚案件中,男方主张返还抚养费符合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可以主张侵权精神损失,但不能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主张离婚时无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想要主张《婚姻法》第46条的损害赔偿,首先要满足该条的四种情况之一。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一般情况下,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很难提供证明符合上述四种情况,如果有,另当别论。可以主张侵权精神损失,配偶将本没有亲子关系的子女谎称为有亲生关系,具有欺骗对方的主观故意,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使配偶的身份权受到侵害,应属侵权行为,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

        综上,因被夫妻一方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另一方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主张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一方主张《婚姻法》第46条的损害赔偿的,要求首先符合四种情况之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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