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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转给对方银行账户8万元怎么要回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2-12

其它民商事

来源:程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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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张某受朋友委托,为其归还信用卡借款8万元,张某在输入银行卡账号时看错了最后一位数字,从而错误地把8万元钱转入家住浙江杭州的赵某,张某当即发现错误,根据对方银行信息联系到赵某,但赵某矢口否认接收欠款的事实,后来在调出银行流水给其看时,赵某则认为现金占有即成为己有,拒绝归还8万元错误的转账款。后张某朋友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此案例以不当得利起诉是正确的方向,且只要提供相关证据,一般就会得到法院支持。那么什么是不当得利呢?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还需要注意的是不当得利的举证问题。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于即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构成。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他方受有损失。例如:乙的羊群混入甲的羊群,甲当作自己的羊饲养了半年,乙受有损失,甲获得利益,因此构成不当得利,甲应该返还乙的损失; 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侵权责任的利益受损者应当证明财产归属于自己,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而错误地转到了对方名下,对方没有理由接收款项。这也是基于金钱占有即所有地原则,直接推定赵某合法所有该笔款项,张某承担推翻赵某占地证明责任。

         案例也提醒我们注意,银行或其他电子平台转账时要特别注意,毕竟金钱作为种类物,占有即所有,转账容易要回难。当然,这种情况一般只要有相关证据,法院还是会支持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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