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超期羁押时,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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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超期羁押这个名词变得越来越为大众所熟知,但许多人可能对此没什么概念,其实,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件让人难以置信的新闻。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栏目报道说,1992年,河南省夏邑县农民张玉玺卷入了一场邻里斗殴纠纷,纠纷最终造成一人死亡。夏邑县人民法院认定,张玉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张玉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将案件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谁知重审等了9年。2001年,案件发生转折,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认定,张玉玺的堂哥张胜利才是主犯,张胜利被判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随后,已经被羁押9年的张玉玺被取保候审,但司法机关虽然将羁押改为取保候审,不知是年代过于久远,司法机关将其忘却,还是源于某些其他原因,张玉玺候审却等了18年,至今没有等到开庭,一直处在 “取保候审”状态。此新闻报道一出,引起广大网友的热议。
对于张玉玺来说,9年的超期羁押无疑是残酷与无情的,那么,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遇上超期羁押时,应该寻求哪些救济方法呢?
依据刑诉法等法律规定,当事人被司法机关超期羁押的,可以通过申请解除羁押措施,申请国家赔偿等的方法进行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了解到以上方法,若张玉玺及其近亲属等在超期羁押发生后,及时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可能也就不会发生让人难以置信的长达9年的超期羁押。在此之后,张玉玺也可就9年的超期羁押与长达18年的取保候审申请国家赔偿。法律是利器,是良器,法律为保护任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而存在,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当拿起法律这把利器保护自己,不能躺在法律的背上睡大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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