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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诉权模式是公诉?还是自诉?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1-16

婚姻家庭

来源:胡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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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重婚罪的立法隐含的立场是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责,主动介入从而启动公诉程序。对于这种诉权模式能够更好的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刑法的负面效应,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重婚罪的启动既可以由被害人告诉权主体提起自诉,但是这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第一类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所不同,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款中明确规定为“本罪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只有少数几种,分别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案”,这些刑事案件均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后,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通常被称为“亲告案件”。更充分地体现了自诉案件的如下典型特征: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而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交叉与结合,也叫“选择性自诉”案件,当被害人提起自诉,公权力便不再介入,当被害人未提起自诉的,当追诉机关有干预的必要性时就可以启动公诉程序,这是针对于比较严重地危害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

重婚罪的自诉制度虽然具有独特性,但在没有公权力的介入下在收集证据方面显得格外薄弱,由此我们给出了证据的收集方式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求的人。

1、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建议可到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民政机构查询双方的婚姻登记情况。一旦查询到存在二次婚姻登记,那便是重婚最有力的证据。

2、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情况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会十分困难,尽可能地收集能够证明重婚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亲密照片、录像;重婚一方曾自愿写下的保证书、忏悔书;居委、村委、计生等部门或孩子出生医院出具的证明及信息登记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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