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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如何做好法律防范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1-15

婚姻家庭

来源:胡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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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调查结果显示:在不排斥婚前试爱的人群中,近90%的男性和70%的女性愿意接受婚前试爱,从这一组数据中我们可得知婚前同居被越来越多的人接纳。在开放的社会里,婚前同居完全取决于自己的看法,每个人都有选择生活模式的自由。同居虽然不触犯任何法律的规定,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为,但发生财产纠纷时该如何解决?下面请随小编来研读一则案例:

      山东莒南县小伙小徐2014年不幸溺亡,随后其支付宝里的7.5万余元被“盗”。该县警方奔赴多地,最终查清是其女友小张转走了这笔钱。小张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后,小张家人退还了这笔钱。2月21日,小徐家人将一面锦旗送给办案民警。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小张自2011年大学毕业到2014年小徐溺亡,与小徐一直是恋爱关系,双方同居多年,这7.5万余元本是他们共同积攒准备买房的;在小徐溺亡后,小张已把共同购买的汽车、摩托车给了小徐父母;支付宝虽是用小徐身份证认证的,但绑定的是小张手机号码,用来共同管理这笔财产,在同居期间,双方在财物的所有权上是共同共有的一种模式。

    而这7.5万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小张作为小徐的女朋友,是无法分得小徐的遗产的。

    而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该如何解决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婚前同居中对财产的处分类似民法上共同共有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为了避免在婚前同居中发生财产纠纷,建议大家在同居之前订立一份协议,约定好财产的归属,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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